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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(18日)初審通過「停車場法」部份條文修正草案,增訂一般道路以外的公共停車場業者,如違規佔用身心障礙者或孕婦等專用車位,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,屆期不改善者,將處新台幣1,800元以上、3,600元以下罰鍰;另外,違規占用身障車位或孕婦車位的車主,也將處新台幣600元以上、1,200元以下罰鍰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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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停車場依法應提供2%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,不過身障專用車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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遭佔用的情形卻屢見不鮮。雖然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可對占用一般道路身障車位的車主,開罰新台幣600到1,200元的罰鍰,並逕行拖吊。不過一般道路以外的公共停車場,卻只能根據「停車場法」,將佔用的車輛移置他處,加上部分地下停車場,拖車又難以進入,因此實務上,很難對身障者或孕婦專用車位做出保障。

為此,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8日修訂「停車場法」第32條,明訂公共停車場依法設置特定對象使用的停車位,未具相關停車識別證者不得停放,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佔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,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;另外,也在第40條增訂罰則,針對違規的停車場業者及違規車主分別開罰。交通部路政司司長林繼國經過委員會討論後,提出建議修正條文,獲主席葉宜津裁示通過。林繼國說:『(原音)40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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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1,建議以下的文字,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32條第2項規定,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,屆期不改善者,處新台幣1,800元以上、3,600元以下罰鍰;那第40條之1,增加第2項,汽車駕駛人違反第32條第3項規定,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600元以上、1,200元以下罰鍰。(葉宜津:好,就這樣,文字修正通過。)』

交通部原本建議授權停車場業者對違規佔用的車輛加上大鎖,不過有立委質疑,授權私人行駛公權力,恐有違憲之虞,因此並未納入修法。但是這項修法對未收費的停車場,例如好市多等賣場,仍無法可管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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